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遺產訴訟案,引起了市民的關注,這起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詹女士為了讓兒子能在上海考大學,與丈夫離婚,并嫁給了上海一名比她大29歲的老人,一年后,這名上海籍老人去世,留下96萬余元遺產引發該女子與老人弟妹之間的爭奪。上海遺產律師提醒,詹女士為了利益而結婚,并借此來繼承老人的遺產,往往會給自己帶來諸多的法律糾紛和道德上的譴責。
據介紹,40歲的女子詹某,是上饒人,但在上海打工近20年。法院的判決信息披露稱,就在2013年9月23日,詹某與老家青梅竹馬的丈夫王某辦理了離婚手續,一個月后,詹某又閃電般地與年長29歲的上海籍陳老伯登記結婚,兩人婚后未生育。據介紹,在與詹某結婚前,退休多年的陳老伯獨居上海市新閘路一房屋內,而在前幾年,該地塊遇上動遷,自認為已到風燭殘年,膝下無子女的陳老伯選擇了貨幣分房。而在拿了一筆動遷費后,他就在距離妹妹家不遠的康定路某處租房居住。鑒于陳老伯是孤老,所在街道逢年過節都會派員前往他處慰問。開始,街道地區并不知曉陳老伯與詹某登記結婚,但紙包不住火,陳老伯結婚的消息還是悄悄傳開了。然而,陳老伯卻在與詹某結婚一年后的2014年10月6日去世,留下遺產約96萬元,且在死前陳老伯未設立任何遺囑或遺贈。
上海遺產律師指出:雖然詹某存在為了獲得陳老伯財產而與其閃婚的嫌疑,但是從法律上看,詹某的確為陳老伯的妻子,在陳老伯死后,詹某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優先于陳老伯的弟弟妹妹繼承遺產。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滬律網提示:雖然詹某享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權,但是如果陳老伯的弟弟妹妹能夠證明詹某在陳老伯生前沒有盡到贍養的義務,只是單純地借結婚的名義來讓孩子上學的,那么詹某繼承的遺產份額就需要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