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我國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但是行使婚姻自由權,必須在婚姻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我國婚姻法出于保護女性權利的目的,對男方的離婚自由權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具體表現為《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就作出一裁定,駁回了原告周某起訴馮某離婚糾紛一案。2012年下半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于2013年結婚,婚后生育一女。2017年起,原、被告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產生家庭隔閡,導致家庭矛盾激化,遂原告將被告起訴至臨湘法院,請求離婚。法院經審查發現,被告于2017年7月在醫院進行了引產手術,而本案的立案時間為2017年12月13日,離被告中止妊娠后未滿6個月,原告不得提出離婚,依法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駁回起訴。遂臨湘法院裁定駁回周某起訴。加強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是我國法律的一貫主張,特別是懷孕期間、分娩或終止妊娠的婦女。男方對特殊時期的婦女提起離婚訴訟,既不符合道德倫理,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本案中,原告作為男方,提出離婚的時間是在被告中止妊娠后的六個月內,根據法律的規定,原告的離婚自由權受到限制,在此期間不得提出離婚,因此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滬律網提示:《婚姻法》第三十四條是對男方離婚自由權的限制,這是因為女方在懷孕、分娩后和中止妊娠的一段時期內,生理上存在弱勢的狀況,限制男方提出離婚,是對女方權益的一種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