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年過節,孩子收到的紅包究竟該屬于誰?朝陽法院審理的一起離婚案中,夫妻倆就對孩子的紅包歸屬產生了糾紛,法院最終認定孩子的紅包雖然存在父親的銀行賬戶下,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范疇,孩子被判給母親后,由母親代為保管紅包。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未成年子女也有財產權,贈與給他們的紅包屬于其個人財產,而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家庭財產在父母離婚時進行分割。
張亮和李蕾(均為化名)是一對“80 后”夫妻,育有一子張明明(化名)。張亮和李蕾因為夫妻感情不和,婚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雙方幾經協商后決定孩子張明明由李蕾撫養,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也基本達成一致。但對于如何分張明明歷年攢下來的壓歲錢、紅包錢卻出現了重大分歧。張明明8歲,自出生以來每年過節以及張明明的生日,親朋好友都會給他紅包。夫妻倆就很有心地將兒子的紅包錢存入銀行,已累計有數萬元。因為孩子年紀小,沒有開辦銀行卡,就將上述款項陸續存入了其父張亮的名下。庭審中,張亮認為,每年自己家親戚給的壓歲錢、過生日的紅包都是大頭,而且存儲于自己名下,屬于家庭共有的財產。而且離婚后孩子將隨李蕾生活,若多年積攢的紅包錢不分而全部給孩子,則相當于給了李蕾,對自己不公平。李蕾則認為,既然在離婚后兒子張明明將由自己撫養,屬于張明明的紅包錢就應由自己保管,而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由于無法達成一致,張亮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對包括紅包錢在內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明明的紅包錢是父母及親戚朋友對張明明的贈與,雖存儲于其父張亮的賬戶中,但仍屬于張明明受贈的個人財產,而非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父母無權分割。最后,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張明明由被告李蕾撫養,對夫妻共同財產亦依法進行了處理,紅包錢則不在分割之列,而由被告李蕾代為保管。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他人贈與給子女的紅包,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父母僅有保管的權利,而不享有這筆財產的所有權,在父母離婚時自然也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否則就是對子女財產權的侵害。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滬律網提示:未成年子女雖然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具有財產權。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有權利保管給未成年子女的紅包,但是紅包仍然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父母未經子女的允許不能擅自動用這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