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協議離婚時,男方在離婚協議注明將共同財產中一處房產贈與給三個年幼的子女,但是房子一直沒有過戶,女方與三個子女一直居住在一起。然而幾年后,男方以房屋產權尚未轉移,協議未履行等為由想要回房屋,但其訴求最終沒有獲得法院支持。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贈與,贈與的一方必須履行義務,并且該贈與具有道德義務的性質,不可以隨意撤銷贈與。
阿威(夫)與阿丹(妻)原是夫妻,有阿志、阿俊、阿珊三個孩子。2004年,夫妻倆在英德民政部門簽訂離婚協議。當時三個子女最大13歲,最小9歲。出于對三子女生活的考慮,雙方把共同財產中廣州的一處房產贈與給三個子女,并領取離婚證。此后,房產由阿丹和三個子女居住至今,但沒有將房屋過戶至三個子女名下。阿威以房屋產權尚未轉移,協議未履行,且自己已年過半百,生活無著落,居無定所,患有三高及風濕疾病需常吃藥為由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但阿丹和三個子女均不同意撤銷。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阿威與阿丹離婚時達成《離婚協議》中對廣州房產的處分,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的贈與是有明確目的,屬諾成性的約定,雙方訂立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雙方婚姻因離婚協議而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他內容均已履行,應視為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且雙方訂立協議已超過一年,故協議不能撤銷。因此,依法駁回了阿威的訴訟請求。阿威堅持認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房產尚未過戶,其可以隨時撤銷。況且,他沒工作又有病,還沒有固定住處,如再繼續履行贈與義務,將使他生活難以維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他也可不再履行贈與義務。阿威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市中級法院,近日市中級法院駁回了阿威的上訴,維持原判。在二審中,阿丹及其三個子女答辯稱,即使本案適用合同法,阿威也不能撤銷贈與行為,因為阿威與阿丹在協議離婚時,阿威承認他長期賭博輸掉100多萬元,當時考慮到雙方離婚后,阿威再也無能力支付三孩子撫養費而約定房產歸三小孩,而事實上阿威從離婚到本案發生時,阿威確實再也沒有支付過三小孩的撫養費。阿丹說,阿威離婚時將房產贈與三個孩子明顯帶有道德義務性質,依據合同法有關規定,不適用贈與合同中的任意撤銷權。阿丹和其三個孩子還稱,阿威現未滿60周歲,身強力壯,沒有證據顯示他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如果要撤銷贈與,必須是阿威與阿丹雙方協商一致,單方無權撤銷,現阿丹堅決不同意撤銷贈與行為,阿威的反悔不能起到撤銷贈與合同的效果。“當時考慮到阿威與我離婚后,他不再支付三個孩子的撫養費,而約定房產歸三個小孩所有作為撫養費補償給三小孩,現在他要求撤銷贈與房產,于情于理于法都講不過去。”阿丹說。
上海婚姻律師提示:離婚協議中約定阿威將房產房產贈與給三個子女,該贈與是對三個子女生活的基本保障,阿威有義務完成變更登記,不能以房屋還沒有完成變更登記為由來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內容。就算阿威現在生活真的存在困難,也應該是主張阿丹對其進行適當的幫助,而不得以贈與給子女的房產作為籌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滬律網指出:合同法中的贈與合同,給予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以贈與財產的權利尚未轉移為前提,所謂贈與財產的權利尚未轉移,是指動產尚未交付,不動產尚未完成所有權變更登記。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享有該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