涇縣法院對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進行宣判,判決離婚協議中簽訂的位于涇縣某小區房屋1套歸原告張某所有,并責令被告王某協助和配合張某將該房屋房地產權變更過戶登記在張某名下。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離婚協議在生效后,雙方都要及時地履行協議中的義務,對于財產分割的內容,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1995年11月29日,張某與前妻生育一女,之后兩人離婚。后,張某與王某相識、結婚,于2007年11月5日生育一女,現隨王某生活。2013年11月12日,張某將購買的位于涇縣某小區房屋1套登記在王某名下。2015年2月4日,雙方將該房屋變更登記在兩人共同名下。之后,雙方離婚,又于2016年7月6日辦理復婚登記。2018年10月18日,雙方在涇縣民政局簽訂《離婚協議》,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協議載明:位于涇縣某小區房屋1套歸張某所有,王某表示放棄。但《離婚協議》中沒有明確辦理該房屋房地產權變更登記的具體日期。被告遲遲不愿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自愿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具有真實性、合法性,法院依法予以確認。原告對該房屋主張財產權,具有事實根據,應受到法律保護。雙方既然約定該房屋歸原告所有,那么被告就有協助、配合原告辦理該房屋房地產權變更登記的義務。現該房屋仍然登記在原、被告名下,如果不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則該房屋仍然屬于雙方共有,被告實際侵占了原告的財產權,財產分割就沒有真正落到實處,顯然與法相悖,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真實有效的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婚內夫妻共有的房屋在離婚后歸一方所有的,另一方有義務配合完成房屋所有權的變更登記,否則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滬律網提示:本案中被告沒有提出離婚協議存在欺詐和脅迫的情形,且離婚協議為真實有效,被告就需要按照其中的內容履行義務,對于不配合房屋房產變更的行為,原告的主張是有理有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