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與吳某結婚后育有一女,兩人工作收入不錯,生活尚可。后來,許某早出晚歸,忙于工作,與吳某相處的時間少了很多,這讓吳某覺得許某不重視自己,還開始懷疑許某有外遇,據此,吳某每天都追問許某的行蹤,兩人因此發生爭吵。之后,兩人約定協議離婚,但兩人感情尚在,最終,兩人經調解和好。
2007年年底許某和吳某(女)經人介紹相識,于2008年10月27日登記結婚 ,并于2009年11月17日生一女名小許。許某從事個體經營,既是老板又是伙計,凡事親力親為早出晚歸是家常便飯,收入也不錯。婚初夫妻 關系尚可,并有了一個女兒,物質生活相當不錯。但因為許某早出晚歸,一個星期兩人都很難說幾句話,這讓吳某覺得許某對她現在很不重視,以為許某在外邊有了外遇,每次許某回家吳某都會追問許某當天一天的行蹤,甚至還會打電話詢問許某的生意伙伴和朋友,讓許某經常被生意伙伴和朋友的開玩笑,許某覺得很沒面子,對于吳某的質詢很是厭煩,稍有不是便暴怒相向。終于有一天兩人的怨氣爆發出來,吳某搬回父母家中居住,并相約2011年7月17日登記處協議離婚 。兩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經過初步了解,發現兩人還是有感情的,仍有和好的可能,故約來雙方的父母到場調停,最后此事以調解兩人和好終停。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我國允許離婚的唯一情形是: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現實中,很多夫妻會出現許某與吳某這樣的情況,一方因忙于事業而忽略了同家人的相處、交流,陪伴的時間少又沒有讓另一方理解自己,另一方自然很容易就胡思亂想,甚至是產生誤會,尤其是當對方感情無法寄托時,壞情況會愈演愈烈,使雙方漸漸疏離,甚至產生矛盾、爭吵。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滬律網提示:丈夫忙于工作可以理解,但也要顧忌妻子的感受,同時,妻子對丈夫也應該多加諒解。家庭才能和睦美滿,生活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