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入住出租房后頻發呼吸道感染,懷疑是因為出租房室內甲醛超標,那么房主是否應當為此承擔責任呢?租客又可以通過什么方式來救濟呢?上海合同律師指出在房租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有保證出租的房屋適于居住的義務,若出租的房租造成承租人人身損害的,則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2018年5月3日,章先生與王先生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協議,次日,章先生與女友倪小姐入住該房屋。“一住進去,就感覺咽喉痛咳嗽。”章先生說,醫院診斷其為呼吸道感染,隨后幾天發燒發熱。同時,女友倪小姐也出現了發熱癥狀,并伴有嘔吐腹瀉。在醫生的建議下,章先生與女友搬出了出租房,搬離后不久兩人就康復了。同年6月,其委托了江蘇某監測技術公司對房屋進行空氣質量檢測。檢測顯示,出租房廚房甲醛超標1.27倍,臥室甲醛超標2.6倍;章先生8月又委托溫州某監測技術公司對房屋進行空氣質量檢測,檢測結果顯示廚房甲醛超標1.825倍,臥室甲醛超標1.975倍。根據兩份檢測報告,章先生認為該出租房不適宜居住,便找王先生協商賠償,但因協商不成引發了訴爭。9月29日,章先生到鹿城區法院起訴王先生,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并退還租金、押金,賠償醫療費等合計約3.38萬元。房東王先生辯稱,他同意退還未到期房租,但認為章先生與女友的身體狀況與出租房的空氣質量沒有必然聯系。理由是,出租的這套房子并非新房,之前一直有對外出租,沒有發生同類情況。王先生認為,章先生提供的檢測報告不適用于房屋交付使用后非裝修產生的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日常生活中如燃燒、烹調和吸煙等情況都可能造成污染。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確認為合法有效。審理中,原、被告經協商于2018年10月20日解除房屋租賃協議,法院依法予以確認。關于訟爭房屋甲醛是否超標的問題,法院認為原、被告在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時均未對室內甲醛進行鑒定,可見原、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過錯。現被告主張甲醛超標的原因在于原告的非合理使用導致,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且被告拒絕對涉案房屋的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故法院推定被告提供的涉案房屋不能滿足承租人的居住需求,原告章先生應當支付自承租之日起至起訴之日止的租金5787元,被告王先生應當退還剩余部分的租金及押金。因原告章先生的兩次檢測具有重復性,所以雙方應各承擔一次檢測費用。在賠償醫藥費的爭議上,原告章先生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所以不能證明空氣質量不合格是導致原告生病的唯一原因,且原告自身存在“肺部感染”的病史。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王先生返還原告章先生剩余租金及押金共計1.38萬余元,同時賠償原告章先生檢測費1680元,對于章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予以駁回。5月9日,該案件二審已經生效。
上海合同律師表示:雖然出租房中的甲醛指數超標,但是章先生沒有證明系甲醛超標導致其呼吸道感染,因此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其主張的賠償醫藥費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滬律網提示:本案中的解除合同系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故章先生并不能主張王先生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時候,承租人對于房屋的質量要進行全面的檢查,否則因房屋質量產生合同糾紛時,承租人一方的舉證責任難度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