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了錢還不上,就通過離婚的方式將大額的財產轉給另一方,這是不少老賴慣用的套路。如皋法院前不久處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撤銷了被告應炫(化名)和王凰(化名)離婚協議中對于財產分割的約定,打破了應炫企圖借此逃債的如意算盤。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借離婚逃避債務的方式,雖然不違反法律,但是會極大的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一定要從誠實守信和保護第三方利益的角度出發。
如皋人錢天、錢地先后分別借款給同村人應炫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是到期后應炫以各種理由拖著不還。錢天、錢地無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判令應炫歸還錢天本金35萬元及利息,歸還錢地本金40萬元及利息。兩案生效后,應炫并未自覺履行。經多方打探,原來,應炫名下的多處財產此時已經“不翼而飛”。原來2017年6月28日,應炫與王凰簽訂離婚協議,其中關于共同財產的分割,僅有位于昆山與位于常熟的房產各一套歸男方應炫所有。但錢天、錢地了解到,應炫、王凰在2016年已將昆山及常熟的兩套房產賣了,離婚協議中所列應炫所得財產純屬子虛烏有。 2018年6月,錢天、錢地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應炫、王凰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部分的約定。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應炫與王凰簽訂離婚協議時,將絕大部分財產處理給被告王凰,二人的行為顯屬惡意串通,通過協議離婚轉移財產的方式,意圖造成應炫無履行債務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債務,這不僅對錢天、錢地等人享有的債權造成了損害,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故作出了上述判決。
滬律網提示:根據《合同法》以及《民法總則》的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通過惡意串通的方式,故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這是出于保護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以及維護民法中的公平平等和誠實信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離婚協議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因此其不僅要符合《婚姻法》的規定,還要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應炫和王凰雙方以離婚協議的方式,惡意串通逃避債務,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該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