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民事案件,判決支持原告覃某的訴訟請求,即覃某與被告龍某在2012年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屬有效合同。在庭上龍某辯稱,當時為躲債才與覃某簽協議假離婚。
據了解,覃某與龍某于2007年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又在2011年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雙方約定將共有的一套商品房歸覃某及女兒所有。離婚后不久,覃某就要求龍某協助辦理房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被告沒有進行協助,因此被覃某告上法庭。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龍某辯稱,雙方之所以協議離婚,是因為他身負外債,將房屋歸妻子及女兒所有,是為了躲避債務,雙方的離婚是假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覃某與被告龍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未損害第三人利益,屬有效協議。同時,案件中訴爭的房屋,是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無論哪一方交納了購房的首付款,均不影響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至于龍某的假離婚一說,不僅沒有相應證據佐證,而且這一辯解也是違反誠實信用及公序良俗原則的違法行為,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