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亮起紅燈時多數夫妻選擇理性面對,有些選擇“好聚好散”的協議離婚方式和平解決,也有些采取“劍拔弩張”的訴訟離婚方式捍衛權益。那么,“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離婚程序是什么?兩種方式離婚成本該如何計算呢?
一、協議離婚
(一)協議離婚程序
離婚登記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程序三個環節:
1.申請 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證明和《結婚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辦離婚手續。雙方要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把《婚姻法》中關于離婚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楚。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告訴有關情況;工作人員在審查中必須查明以下五個問題:
(1)離婚申請人雙方是否都有行為能力。如果發現雙方或一方無行為能力,不予登記,告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離婚問題。
(2)離婚是否確實處于雙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爾爭執,一時氣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騙或者脅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雙方為了達到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虛偽離婚等。
(3)對子女問題是否已適當處理。包括子女歸哪一方撫養;撫養費的負擔是否合理;撫養費給付辦法是否妥當;雙方協議的內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4)對財產問題是否已有適當處理。包括對雙方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否合理;雙方對個人財產有無糾葛;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否已經清償,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那么今后如何清償。
(5)如果一方生活確有實際困難,雙方是否就經濟幫助問題達成協議,其給付辦法是否妥當。
3.登記 登記是離婚登記工作的最后環節。婚姻登記機關只有在查明雙方確實在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才能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作為婚姻關系已經合法解除的根據。如果查明離婚并非出自于雙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財產問題還有爭執,無法達成協議時,應當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同時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二)協議離婚成本
協議離婚無疑是最省成本的方式,只需要交納一些工本費和登記費。《婚姻登記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領結婚證、離婚證應當交納工本費。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并公布。
目前看來,各地規定的離婚證工本費差別不大,大約在10元。當然,有些地區登記部門還會收取一些服務性費用,比如照相費,甚至調節費,這些費用并不是必須交納的,有權拒絕。
二、訴訟離婚
1、訴訟與管轄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2、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于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
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3、審理與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于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二)訴訟離婚成本
一旦離婚案件進入了法院訴訟程序,當事人就需要支付相應的案件訴訟費用。按照我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訴訟費50~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但由于法院判定離婚的標準比較嚴格,必須符合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之法定條件,因此,大多數案件在第一次離婚訴訟被判決離婚的可能性較小,也就不會涉及到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等問題,故大多數離婚案件所需要支付的訴訟費用就會相對偏低,只有個別案件由于涉案爭議標的價值高,案件疑難復雜等原因,法院才會收取較多的訴訟費用,
除了訴訟費用外,訴訟離婚還可能牽扯到律師費用。律師收費現在大多實行的是協商收費,雖各省都有律師收費標準,但是在實際執行中還是以協商為主。這是因為,無論哪個標準對不同的律師都會存在過高或過低的情況。律師收費不僅和案件的財產數額有關系,更和案件的難易程度有關系。
而關于律師收費,一般有兩種:其一是以一個數額起價,再根據超過一定數額的爭議財產加收一定費用,一言蔽之,家里財產越多,律師收費的價格可能會越高;其二,風險代理:先交一定的基本費用,然后再確定一個財產數額的收費額度。這種案件一般適用于爭議焦點在于財產分割的案件,其難度一般在于共同財產的取證或執行。比如,一方不知道另一方的股票情況或銀行存款情況,或公司股權持有情況,或另一方的財產分散在各個省市甚至各個國家和地區,需要律師進行大量調查取證工作。為了刺激律師工作積極性,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先由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啟動資金(一般在3000元左右),爾后由律師調取相關證據,查找對方財產,做財產保全工作,一直負責至案件判決后的執行。在執行回來的財產中,律師將提取一定比例的報酬,一般在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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