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民革中央在兩會上建議“孩子不滿十歲的夫妻不能協議離婚”的新聞受到極大關注。記者與民革中央聯絡后得知,這份提案已經被修改。新修訂的提案中已經找不到“孩子不滿十歲的夫妻不能協議離婚”的表述,而是建議“有未成年子女的,協議離婚前須讓未成年子女表達其真實的意愿。”民革中央宣傳部的工作人員介紹,目前提案尚未遞交,最終的提案還要以提交到提案組的內容為準。(3月3日人民網)
政協會議剛剛開幕,委員們的提案內容就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作為參政議政的橋梁,提案質量高低直接關乎委員們參政議政的效果,所以媒體關注也在情理之中。不過今年民革中央的這個提案卻引起了媒體的格外關注,因為“孩子不滿十歲的夫妻不能協議離婚”這樣的提法實在有點太“雷人”了。大家都知道,婚姻自由的涵義是什么,這里面既包括了結婚自由,也包括了離婚自由。兩個人的婚姻是繼續還是結束,只有夫妻雙方才有權力決定,因為這嚴格來說是個人的私事,是公民的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私權,離婚不離婚,只要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了,再財產分割和贍養義務、撫養責任方面沒有什么異議,就可以允許夫妻雙方實現法律意義上的分手,也就是離婚。
這個提案的初衷其實關注的落點并非在允許不允許十歲以內孩子父母離婚與否,這個提案關注的是,因為婚姻登記程序過于簡單,離婚門檻低,中國的年輕人近年來離婚率逐年攀升。根據中國民政統計數據顯示,2002—2013年,結婚登記對數增長了71.4%,離婚對數增長了197.4%,離婚對數占結婚對數的比重從15.0%增加到26.1%。
離婚率高由此帶來的一個直接后果是,離婚后婦女和未成年人的正當權益沒有獲得足夠保障。以為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對有未成年子女的當事人的離婚缺少干預,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護相當缺乏:既缺乏對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保護,包括未明確父母已經離婚的未成年人監護權歸屬問題,又缺乏對父母探視未成年子女權利的保障,同時還未對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最低標準作出規定,這都造成了現實中撫養費的確定與執行難度很大。
所以,分析其提案里的內容可以看出,該提案意在為父母離婚后的女方和未成年子女爭取權益最大化,但是因為在表述上觀點“任性”了點,所以造成了社會各界的誤讀,這也是情有可原的,無論是媒體還是公眾,不應該把過多的精力放在如何炒作這個“吸睛”話題上,而應該認真關注這個提案所反映的深刻的社會問題——離婚率節節攀高,形成的社會問題不容忽視,這關涉個人家庭幸福,也關系到社會安定,所以還是不要炒作,理性看待。
讓人欣慰的是,修訂版提案已經將這段改為“在保護婚姻自由的同時,也需要保護當事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有未成年子女的,協議離婚前須讓未成年子女表達其真實的意愿。”這是嚴謹的表述,不任性的表述,也是符合大眾期待的有水平的參政議政的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