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各地關于房產的限購政策的出臺,夫妻假離婚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但是有些夫妻在假離婚后感情真的破裂了,或者一方不想再復婚,這時候應當如何處理呢?尤其是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等又是否能重新簽訂呢?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假離婚在法律上就是真離婚,要想重新簽訂離婚協議,就必須承擔離婚協議存在欺詐或者脅迫或者在分割財產時一方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的舉證責任。
王某與李某原系夫妻,2016年5月,王某想在北京購買兩套住房,而王某已在撫州購買了住房和店面,不符合購房條件。因此,王某想出“假離婚”方法,王某與李某在當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并協議將夫妻所有財產歸王某所有。2018年11月,因王某與李某長期分居,夫妻感情產生了裂痕,“假離婚”變成了真離婚,李某想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本案李某能否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存在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王某與李某辦理離婚手續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并不是真正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意思表示,是“假離婚”,根據公平原則,李某可以起訴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另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起訴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但超過一年,又不存在漏分財產、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且已過訴訟時效,李某不能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滬律網提示: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一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后另一方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雖然《民法總則》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為3年,但是婚姻法為特別法,在沒有修改之前,此處的訴訟時效仍為兩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的假離婚在法律上產生真離婚的效果,李某想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需要證明王某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等情形或者證明財產分割協議在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很顯然本案中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李某不能請求重新分割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