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二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者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責任編輯:李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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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二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者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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