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一直以來有種觀念,“父債子償,夫債妻償”,但是這是從人倫道德和家庭關系的因素出發的,從法律上看是否這樣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夫債并不一定要妻償,其關鍵在于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隨著今年司法解釋的出臺,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上有了更加明確的標準,從而解決了之前夫妻債務和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混同問題。
溫某某與王某某(已去世)原系夫妻關系,2015年5月28日,王某某以購買農資為由向原告朱某某借款36200元,2016年3月26日,王某某以生活用款向原告朱某某借款48000元,兩筆均約定月利率2%,均未約定還款時間,王某某為原告朱某某出具借據、欠據各一枚并分別在借據上借款人處簽名,在欠據上欠款人處簽名捺印。王某某于2017年8月6日因病死亡。原告向被告溫某某索要故原告朱某某將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溫某某償還借款及利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院認定本案中兩筆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故判令被告溫某某償還原告朱某某借款本息合計125796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王某某生前在原告朱某某處借款并為原告朱某某出具借據、欠據的行為,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另根據本案法官多方查明,王某某生前借款除用于種地外,還購買房產并登記于其妻子被告溫某某名下,故按照法律規定,兩筆借款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借款人王某某死亡后,被告溫某某作為其妻子應依法履行償還義務??谱笾衅烊嗣穹ㄔ阂婪ㄅ袥Q,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滬律網提示:婚姻法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如果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另一方是否要承擔呢?這就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的債務關系很明確,溫某某不僅知道王某某的債務的存在,而且還享有通過借款購買的房產的所有權,可以認定該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使借款時只有王某某的個人名義,妻子溫某某仍負有共同的償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