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不影響女兒的學業,一對夫妻在痛苦的婚姻關系中又堅持了三年,最終,在女兒高考結束的這個夏天,夫妻倆的婚姻也走到了盡頭。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允許對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原告在六個月內又再次起訴,被告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不受限制。
1998年,22歲的蔣先生遇到了25歲的陳女士,兩人很快就墜入了愛河。1999年11月兩人結婚,不久之后,兩人愛情的結晶--女兒蔣小小(化名)也出生了。曾經相愛的二人,每天面對工作、孩子、茶米油鹽的生活,摩擦多了起來,爭吵就成了家常便飯的事情,嚴重的時候甚至發展到了分居的狀態。到了婚后第16個年頭,陳女士來到永興法院起訴離婚,請求終止這段婚姻生活。承辦法官李法官詢問了陳女士打算離婚的原因,發現家庭摩擦占主要方面,判斷二人的感情還有回轉的余地,再考慮到孩子只有15歲,正處于成長和教育的關鍵時期,需要父母的陪伴與教育,于是耐心地與原被告進行了溝通,雙方均表示會相互包容,好好維系這個家庭,陳女士也主動到法院撤訴。平靜的婚姻生活,沒有按照法官預想的那樣持續下去,2018年6月,當初的被告蔣先生,來到法院起訴離婚。這一次,案件還是來到了李法官手中,開庭前,李法官再一次約上原被告一起來到法院,了解案件情況。“孩子已經高考結束了,這場婚姻我也不想繼續下去了,當初為了孩子,為了這個家庭,我撤回了起訴,可是婚姻還是無法走下去,現在孩子也要讀大學了,他到法院來起訴,我同意離婚。”陳女士的一句話,直截了當地表明了作為這場離婚糾紛當中被告的態度。鑒于原被告均同意離婚,被告陳女士對于婚生女兒蔣小小由原告撫養也無異議,李法官當庭制作了調解書。這段維持了19年的婚姻,也走到了盡頭。
滬律網提示: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原告在六個月內又再次起訴,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有新情況、新理由或者原告在六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或者被告起訴離婚,則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夫妻倆為了孩子而在第一次沒有離婚,可見當時的夫妻感情還沒有完全達到破裂的程度,雙方都有為孩子的考慮。第二次丈夫起訴離婚時,雙方對孩子的顧慮已經相對減少了,經過調解,離婚也是對這段婚姻的一種善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