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后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依據這一精神的規定,如果原告在第一次起訴沒有達到離婚的目的,如其再想起訴離婚,則必須在六個月以后才可以在起訴,除非有新理由、新情況。這里的新情況、新理由是指原告在第一次起訴過程中還沒有出現,但在原告撤訴、判決不予離婚或調解和好之后又出現了新的情況,這些情況足以認定夫妻之間的感情徹底破例且且無和好的可能,個人認為這種新情況應該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的,對于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旦原告在第一次起訴沒有達到離婚目的,然后在之后的六個月內出現了以上的情況的,原告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但要說明的一點是,由于第二次起訴法院往往會以未滿六個月為由不予受理,因此原告在這個階段提起再次離婚一定要有充分的準備,除極特別的情況外一般不要在這個階段提出離婚,因為一旦提起,然后準備又不充分,法院可能再次不準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想要再次離婚,很有可能再等六個月,因此還不如在第一次不準離婚后再耐心的等六個月讓后再次起訴,那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就非常的大,因為根據審判實踐,如果原告在六個月內再次要求離婚,法院一般會以夫妻雙方感情確以破例為由判決雙方離婚。還要補充的一點是,是否屬于新情況、新理由是由法院通過案件中存在的情況來認定的,而不是當事人的主觀認定。不過對于被告而言其起訴離婚并不受六個月的期限的限制,只要被告想起訴離婚,任何時候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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