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離婚協議上寫清楚離婚后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因為現在房屋在貸款中,無法辦理過戶手續,房主和貸款人都是女方,但要由男方支付貸款,離婚后房屋產權歸男方所有。如果在離婚協議上注明此項,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如離婚后貸款還清后如何辦理過戶手續
1、如果你們夫妻雙方協商同意的話,并且其中沒有與法律相違背的地方,那離婚協議是有效的,而且我覺得男方最好能保留好他交首付款的憑證和每次還貸款的一些憑證,以證明這些錢是男方出的,如果這里面有女方的出資的話,那女方是可以享受到房屋的一定份額的。
2、如果貸款還清之后,就可以拿房產證了,男方可以拿著和可以證明自己全部出資的證明去房屋交易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了。
為了減少麻煩,離婚協議是不是可以去公正一下,或者簽署離婚協議會是在婚姻登記部門或者法院的監督下辦理,應該有這兩個部門的見證認可吧,個人認為。
再或者,可以現在先借錢把貸款先還上,把產權過戶到男方名下,離婚后,男方再去辦理貸款手續,這樣比較麻煩,但是減少日后的爭議,因為可能你還完貸款已經是幾年甚至十幾年之后的事了,這中間會不會出現別的什么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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