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在我們現實生活中并不少見,男方為了迎娶女方,會給付女方家人一筆“彩禮”。如果兩人結婚了并且感情很好,彩禮當然就不再過問,但如果兩人沒有結婚或者結婚后又離婚了,那么彩禮應該如何處理?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原則上彩禮能否返還要看雙方是否登記結婚以及是否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實,特殊情況除外。
去年7月,何某經人介紹認識了高某。兩人認識后,開始交往。認識沒多久,何某的父母就開始催促兩人訂親結婚。去年9月,何某和高某去了吳橋縣民政局,登記結婚。“閃婚”后,兩人的感情逐漸出現問題。由于性格不和,兩人經常吵架。結婚之前,為了湊足女方所要的彩禮,何某和家人已舉債十幾萬元。婚后,何某既要打工掙錢,用于償還外債,還要負擔高某的生活費用,這讓他不堪重負。漸漸地,夫妻關系逐漸惡化。今年3月,高某提出與何某離婚,并要求帶走自己結婚時娘家陪送的被褥。對于妻子的離婚要求,何某同意,但是他要求高某退還自己的彩禮錢,不想就這么“人財兩空”。但是,高某認為自己已經與何某領證結婚了,彩禮不應該退還。今年3月,高某到吳橋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3月21日,吳橋縣人民法院的法官祁峰將高某與何某叫到了一起,開始了一場特殊的家事法庭調解。祁峰勸導高某應該考慮退還何某部分彩禮。因為何某生活本就不富裕,為了湊彩禮,更是欠下債務,祁峰希望高某盡量體諒何某的難處。但高某堅持認為,自己已經和何某領證結婚,并在一起生活了,彩禮就不應該退了。高某還認為,離婚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何某一方,所以她更不能退還彩禮。見雙方意見始終不能達成一致,祁峰開始向兩人講解我國《婚姻法》中關于彩禮的法律規定。看到高某態度有了轉變,祁峰繼續勸說高某應體諒何某的難處。最終,在祁峰苦口婆心的勸說下,高某同意返還何某20000元彩禮及金戒指、金手鐲、金項鏈。何某看到高某同意退還彩禮了,情緒也平緩了許多。他表示,雖然退還的錢不多,但是可以償還部分欠債,生活負擔也會減輕一些。最終雙方達成了民事調解協議,高某按照約定將錢款及金首飾交給了何某。
滬律網提示:彩禮雖然是民間婚姻的傳統之一,但其實是以男女雙方結婚為目的和前提的,如果男女雙方沒有結婚,那么彩禮的作用就不能實現,也即可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條件沒有實現,贈與則可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何某和高某已經結婚,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了,原則上雙方離婚不可以要去返還彩禮,但是何某因給付彩禮,欠下很多債務,導致生活存在一定的困難,從法律的一般性原則和人道主義看,高某應當返還部分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