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四年,卻一直沒有孩子,一家人因此矛盾不斷激化,丈夫認為這是妻子的問題,甚至向法院起訴要離婚。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因生育問題導致的糾紛是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對于此類案件,由于涉及較強的家庭和個人因素,法院要注意調解。
一個是鐵路職工,一個是醫院護士,張進與陳美月(均為化名)相戀一年后結婚。婚后第四年,陳美月一直沒有懷孕,家庭矛盾因此不斷升級,張進便向法院起訴離婚。今年1月19日,記者從陳美月的代理律師,湖南律暢律師事務所的鄒新軍處了解到,此前婁星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不準離婚,然而兩人的關系并沒有任何改善。據了解,陳美月曾在醫院做過檢查,未發現有任何影響生育的疾病。“女方沒有生育障礙,未找到不能生育的真正原因前,建議雙方慎重考慮,暫不離婚。”鄒新軍說。之后,鄒新軍給張進與陳美月進行了調解,張進當場向陳美月道歉,為了表示和好的誠意,張進同意將婚前購買的房屋的一部分產權過戶給陳美月。最終,小兩口達成了調解和好的《婚后財產協議書》。該協議約定,如果男方再次提出離婚,或者因男方的過錯導致女方提出離婚,則登記在男方名下的房屋產權份額全部歸女方所有。經過多番調解,兩人最終在和解書上簽字,重歸于好。
滬律網提示:生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人身權利,但是從男女雙方生理角度上看,設立該權利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女方的利益。即丈夫未經妻子允許中止妊娠,則侵犯了女方的生育權,妻子擅自中止妊娠,并不會侵犯男方的生育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的情形不是夫或妻一方擅自中止妊娠,或者是否生育的糾紛,而是因客觀原因導致在婚后多年無法生育,從而起了糾紛。這一般來說不能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可以不準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