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應該學習和健康成長的學生,卻因為父母的愚昧無知以及為貧困生活所困,15歲的少女成了父母索要彩禮錢的工具,被強行嫁給了同村的男子并訂了婚。在學校和政府的及時介入和幫助下,少女得以重返校園。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婚姻不是謀取經濟利益的手段,子女的婚姻更不應該是父母賺錢的工具,以金錢交易的婚姻是違反社會道德和法律規定的。
安康市石泉縣某中學的小青(化名)在本該到校報名的時候沒有到校,班主任將情況報告給學校,校方兩位正副校長緊急趕到小青家中進行走訪,誰知了解情況后讓他們大吃一驚,原來小青沒來上學的原因竟然是父母乘春節期間將她許配給了同村男子楊某。兩位校長立即耐心細致地做小青及其家人的思想工作,但小青竟然以家庭困難想為家人分憂為由始終不愿返校報名。一再追問下,小青父母才道出實情,因為家里實在困難,想讓小青早點出嫁換取彩禮錢讓家庭度過難關。面對這種情況,兩位校長返回學校后就到鎮上反映情況,請求政府出面保障小青接受國家法律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和其他權益。當地政府高度重視,立即派出司法所著手調查。而小青的父母狡辯稱,他們即將外出打工,不放心自己未成年的女兒獨自生活,害怕女兒走上歧途,就尋思著為女兒找個婆家,正好本村25歲的楊某也在苦苦尋找自己的另一半,加之雙方又是知根知底的熟人,故而一拍即合,原本指望女兒到楊某家生活,誰知學校來攪了自家的好事。面對如此愚昧的父母,司法所工作人員反復進行了說法教育,或許是攝于法律的威嚴,小青父母好像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楊某也表示不再提訂婚的事情,但要求小青父母退還彩禮金,小青父母隨即當場退還了彩禮。但是在3月8日,司法所接到學校通報,小青當日并未返校報到。于是司法所再次走進小青家中,據知情群眾反映,小青父母已經不止一次為小青找婆家了,而且小青父母正在鬧離婚,都想甩掉小青這個包袱順便再撈上一筆。因為政府的介入,小青母親已經離家不知去向,只留下小青和父親在家中。通過對小青做思想工作后,小青主動透露了一些信息,原來在上學期的一次考試中她母親將其帶走,要給她介紹婆家,小青表示自己有了心里陰影不敢去學校了,司法所干部當即表示可以通報給學校保安人員,確保她的安全,但要到學校報到。但3月9日小青并沒去學校,鎮政府又派出兩名女干部上門做工作,終于勸導小青前往學校報到。
滬律網提示:只有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婚姻,民間的“訂婚”并不受法律的保護,男女雙方也不形成夫妻關系,只是屬于事實行為,因此訂婚也不存在著男女雙方的年齡限制等。
《婚姻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雖然訂婚是事實行為,不受法律的限制,但是本案例中的小青還未成年,父母為了獲得彩禮錢,將女兒和楊某訂婚,不僅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而且嚴重影響了小青的學習和生活。因此小青父母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小青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不應當再繼續享有對小青的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