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離婚后將原來的岳母告上了法院,這是什么情況呢?原來啊,男子和前妻在結婚后,為了方便岳母照顧孩子,便給岳母買了一套房,并登記在岳母的名下,該男子和岳母就因這套房子鬧上了法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離婚后的各種財產糾紛實質上還是要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原告劉某的代理人訴稱:劉某與王某的女兒小玲(化名)離婚前,王某經常幫他們照看孩子。為方便生活,劉某于2010年7月購買了房山區燕山的一套房屋,房款51萬元。購房后,劉某將該房交由王某居住且將房屋登記在王某名下。2012年9月,劉某和小玲解除了夫妻關系,但王某仍住在該房,并拒絕騰退。劉某認為,王某已沒有理由再占有他的房屋,于是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該房歸自己所有。被告王某的代理人則稱,房屋系王某單獨出資購買,并合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對此,原告解釋稱,買房時因自己與妻子名下各有一套房屋,為歸避繳納高額的二套房契稅,所以將房產登記在被告名下。原告當庭出示三張轉賬憑證以及銀行存折一份,證明花費51萬元買房。劉某的前妻,即王某的女兒小玲作為第三人出席庭審。“從原告存折里出來的錢就是他自己的嗎?就算不吃不喝他也攢不下51萬!”小玲當庭質疑原告的說法,表示“母親出于信任,將房款轉至劉某賬戶,并委托他去辦理購房手續,而劉某竟將票據占為己有”。小玲要求原告出示工資單以及單獨出具51萬元房款的證據。對于購房款,小玲解釋稱,母親王某共支付了29萬元,自己還母親欠款5萬,剩下的房款是自己和劉某為報答母親照顧孩子自愿贈與的,“可惜母親的大額存單和定期存單記錄已被銀行注銷。”而原告則堅稱:“購房的51萬是劉某與小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合法所得,不存在王某的出資行為。”由于雙方爭執不下,且均表示不同意法庭調解,法官宣布擇期宣判。
滬律網提示:房屋作為不動產,因此房屋所有權的設立、變更或者轉,都需要進行登記,只有登記的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的房屋登記在王某的名下,劉某不能對房屋的所有權提出異議,只能請求分割房產份額,一般是從中獲取部分金額。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審理本案的關鍵在于認定雙方在購房款中的出資比例,原則上按照出資比例分割房產。如果按照劉某的說法,該房屋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是王某有部分出資,剩下的出資系贈與,則不能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