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之前婚姻法的規定,由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離婚后另一方仍有可能需要共同承擔該筆債務。但從2018年1月18日起,隨著新的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的出臺,這樣的情況將發生改變。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新司法解釋強調了夫妻共同債務和一方個人債務的區分。
今年50歲的陳某和49歲的被告金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93年登記結婚,2016年辦理離婚手續。2013年年底,妻子陳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分兩次向陳女士借款共計17萬元。后其一直未償還借款本息。陳女士于2017年將陳某和金某夫妻雙方訴至永嘉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在同一時間起訴的還有趙先生。趙先生稱,2013年6月,陳某向其借款50萬元,后只清償部分利息后便不再進行償還。故原告趙先生將陳某和金某夫妻雙方共同起訴要求清償本息。近日,永嘉法院審理后認定:該兩起案件的借條均只有被告陳某的簽字,即被告陳某和兩案件的原告陳女士、趙先生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但在借貸糾紛發生期間陳某和其丈夫金某分居多年,且該兩筆借款屬于短時間大額舉債,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認定其為個人舉債。同時原告陳女士和趙先生作為出借人,沒有證據證明陳某的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或系二被告共同意思表示,故根據最高法的《新解釋》,永嘉法院判決被告陳某償還兩案件原告共67萬元,即該兩筆債務均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滬律網提示:區分夫妻共同債務和一方個人債務的關鍵在于該債務是否經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在借條上簽字、口頭作出承諾或者書面承諾等形式,債務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認定為是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之前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釋,過于籠統的將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歸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對非欠下債務的一方不公平,從而導致諸多糾紛。因此新司法解釋的出臺正是細化區分了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將個人債務和共同債務明確區別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