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舉證”尷尬
來源:李岳
李 岳
家住北京市崇文區、剛剛離異的劉女士帶著一個女兒,在工作中又與王先生相識,交往幾個月后,兩人很快就結婚了。
但美滿的夫妻生活僅僅持續了一年。自2001年2月起,兩人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之后王先生開始夜不歸宿,甚至“出差”數日不回家。直至當年9月,王先生聲稱:公司派他到外地辦事,從此就再也沒有音信。
試圖維持這個家的劉女士多次給王先生打電話,王先生的手機不是關機,就是占線,打通了也沒人接聽。
無奈之下,劉女士決定再次離婚。聽說起訴離婚挺簡單,劉女士便想讓法院一判了之。但事實是她遭到了難題。
難題一:到哪兒的法院起訴
記者通過采訪立案法官了解到,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法院受理離婚案件,首先要審查當事人的起訴是否屬于受訴法院的管轄范圍,要看有沒有提供被告住所地的證據。因為一般民事案件都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包括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
劉女士告訴記者,她本想向王先生的戶籍地——西城區法院起訴,但咨詢后得知,因為被告王先生下落不明,在戶籍地也不可能找到他,法院沒法送達起訴書。這樣一來,西城區法院即使受理了離婚訴訟,也會以被告不明確為由駁回起訴。
沒有住所地,就只能按王先生的“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但劉女士兩年前也只知道王先生在外地,兩年后的今天還是不清楚他的具體住處,無法確定他的經常居住地。
幾經咨詢,劉女士從律師那里得知,由于王先生離家下落不明已滿兩年,劉女士可以依法向自己的住所地法院——崇文區起訴離婚。
據一位法官介紹,原告住所地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對下落不明人用法院公告的方式送達起訴書。
幸好如此,劉女士總算一波三折地找到了管轄法院。
難題二:“下落不明”如何舉證
“當我來到崇文區法院準備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卻要求我提交我丈夫下落不明的證據。這一下又把我難住了!自從他離家之后,電話無法聯系,不知道他在哪兒。這該如何舉證呢?”
劉女士自己當然無法證明這一點,就是劉女士的朋友或家人也很難做到。
又是一番周折,最后還是律師建議,劉女士可以找自己住處及王先生戶籍住所的鄰居求助,請他們出具證言并請求當地的居民委員會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