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可以說是證明公民身份最直接的證件,公民去很多部門辦事都需要使用到身份證。近日,株洲的李某在登記結婚時卻被告知需要出示離婚證,然而李某此前并未結婚,一番調查后,真相浮出水面。
來自湖南株洲的李某,和男友相戀多年后,決定前往民政局領取結婚證。然而,二人在辦理結婚證時,李某卻被工作人員要求出示離婚證。李某百思不得其解,工作人員解釋說,根據登記顯示,李某曾于2013年11月與曾某登記結婚,生育了一個小孩,之后二人于2014年12月辦理了離婚,工作人員表示,這種“二婚”的情況需要李某出示離婚證。
李某男友聽到民政局工作人員的解釋,頓時暴跳如雷,認為李某欺騙了他的感情,本來該是開心的一天,就這么被毀了。李某又氣又急,她自己分明沒有結過婚,怎么可能生過一個孩子又離婚,李某安撫好男友后,二人前往公安局報案。
同時,由于登記結婚受阻,李某認為責任在于民政局,于是將株洲縣民政局告上了法庭。法院立案后,隨即展開了調查,眾人這才得知真相。2013年,李某曾在株洲市區打工,不慎將身份證遺失,恰逢李某要更換新的二代身份證,于是李某直接去公安局辦理了二代身份證,沒有掛失遺失的身份證。
而這張被李某遺失的身份證則被劉某撿到,劉某準備與男友曾某登記結婚,二人都有想要兩個孩子的念頭,但當時生二胎還是會被罰款。于是,劉某拿著撿到的身份證和偽造的常住人口登記卡,以李某的身份和曾某登記結婚,生下孩子后又離婚。2015年11月,劉某才用自己的真實身份與曾某登記結婚。
法院得知真相后,判決撤銷民政局作出的曾某與李女士的結婚登記行政行為和離婚登記行政行為。
滬律網提示:日常生活中,公民在辦理各項事務都會用到身份證,可以說,身份證可以直接代表公民本人。身份證的管理涉及到資源共享的問題,但除了公安機關可以驗證和核實公民身份信息外,大部分部門的辦公系統中無法進行核實。因此,公民如果遺失了身份證,一定要在第一時間前往公安機關辦理掛失。
上海律師認為:本案中,是劉某冒用李某名義與曾某辦理結婚,而非李某本人,因此,其申請的結婚和離婚行為均與客觀事實不符。其次,民政局未盡其審慎義務,準予劉某冒用李某身份登記結婚和離婚,既不符合客觀事實,同時也違反了法定程序,應當予以撤銷。劉某也應該給予李某適當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