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該怎樣辦理
離婚,是指配偶在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的民事法律行為。離婚的形式有兩種:一為協議離婚,一為訴訟離婚。 (一)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又稱兩愿離婚、登記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并就離婚后果達成一致意見,經登記管理部門予以認可的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協議離婚體現的是婚姻當事人雙方的自愿合意,手續簡便,在適用中該離婚方式不追究離婚的具體理由、婚姻生活的細節以及雙方的過錯,有利于保護個人的隱私和消除雙方的對立情緒,屬于離婚的首選方式。 1、協議離婚的要件 (1)主體要件主體資格是否合法是協議離婚有效的前提條件,《》和《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協議離婚的主體資格為:第一,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第二,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三,當事人雙方對離婚的意思表示必須自愿、真實。夫妻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既是協議離婚的最基本的條件,也是協議離婚的本質要求。 (2)形式要件對于協議離婚的形式,協議離婚當事人必須提交書面申請。《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申請離婚登記時應持。 (3)內容要件由于離婚不僅解除夫妻身份關系,還涉及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形成的財產關系和子女的撫養教育。因此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就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協議。《婚姻法》第24條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即發給,同時還對離婚協議的內容作了原則規定。在《婚姻登記條例》中亦具體規范了離婚協議的內容,要求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協議離婚的程序 協議離婚的程序是協議離婚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國協議離婚制度實行的是行政登記程序,離婚登記同結婚登記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去辦理登記手續。 (二)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因不能就離婚或離婚后的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意見,而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由人民法院作出調解或判決的離婚制度。 1、訴訟離婚的請求權 為充分貫徹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并奉行自由離婚主義,因而婚姻當事人雙方均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出離婚訴訟。論其是否有過錯,在離婚訴訟的請求權上雙方是平等的。 2、離婚訴訟的程序 (1)調解相較兩岸離婚立法,對于訴訟離婚制 度,都主張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只不過大陸在審理過程中調解,而臺灣是在審理前調解。臺灣民事訴訟法第577條規定,“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于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2)判決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是否“感情確已破裂”。對于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法》規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亦應準予離婚。 3、對離婚的特別保護 大陸對離婚的特別保護體現為,一是對現役軍人離婚的特別保護,二是對女方的特別保護。《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