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的離婚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之內做出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經上級法院批準。如果是案情比較簡單的離婚案件,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之內必須一審結束。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一百四十六條。
通常的離婚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之內做出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經上級法院批準。如果是案情比較簡單的離婚案件,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之內必須一審結束。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一百四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