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先生去年年底和王某登記結婚,打算過年結婚。但在準備婚禮過程中雙方發生了很大的矛盾,實在過不下去了,于是張先生堅持離婚。在辦理之前,張先生給付了女方3萬元。張先生的意見是,兩人還沒有舉辦婚禮,也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所以這3萬元彩禮她應該退還;但王某認為,結婚離婚對她人生有影響,而且離婚是張先生先提出的,因此,不愿意退還彩禮。
【評析】
離婚時,彩禮要不要退還,要根據雙方的婚姻情況而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因此,按習俗,為結婚而支付的彩禮,只有符合上述情形,才能要求返還。本案中,張先生與王某辦理結婚登記后并未共同生活,符合返還彩禮的法定情形,因此,張先生在與王某離婚時可以要求返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