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或雙方在存續期間按比例出資設立公司或分別投資于不同的公司,取得的稅后利潤為,離婚分割股權時,人民法院應當依公司性質,首先征求公司董事會的意見,如果董事會同意轉讓股權,其他董事或第三人愿意受讓股權的,轉讓所得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董事會不同意改變原有的股權或出資狀態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股權與出資的現值財產權利進行評估,盡可能維持原有的股份或出資狀態,而以其它夫妻共同財產抵償另一方,不足以抵償的,可通過形成債權的方式加以解決。
一方或雙方在存續期間按比例出資設立公司或分別投資于不同的公司,取得的稅后利潤為,離婚分割股權時,人民法院應當依公司性質,首先征求公司董事會的意見,如果董事會同意轉讓股權,其他董事或第三人愿意受讓股權的,轉讓所得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董事會不同意改變原有的股權或出資狀態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股權與出資的現值財產權利進行評估,盡可能維持原有的股份或出資狀態,而以其它夫妻共同財產抵償另一方,不足以抵償的,可通過形成債權的方式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