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代理人的確定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自愿委托他人代理參加訴訟。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2、委托代理人的人數(shù)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3、委托他人代理的手續(xù)
訴訟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zhuǎn)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shù)氐膼蹏A僑團體證明。
4、訴訟代理人的變更
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5、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diào)查收集證據(jù),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
6、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