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雖然從實質上講是一種無效合同,但此種合同存在的瑕疵是可以修正的,許多情況下并不損害權利人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權利人和相對人也追求合同有效的法律效果,基于維護交易秩序和保護相對人利益考慮,合同法將此類合同定只要采取補救措施即對合同瑕疵進行修正合同就發生法律效力。
實踐中該類合同可能導致兩種結果:一是沒有采取補救措施,合同無效。二是進行修正,合同有效。
從我國合同法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補救措施:
(1)限制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合同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2)無權代理合同,經被代理人追認,合同有效。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合同有效。
由此可見,效力待定合同的補救措施包括兩種:一是第三人即權利人行使追認權;二是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