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當中,對于費的判決可以說是五花八門,判多少的都有。也有不少經濟條件不錯的父母開出了很高額的撫養費,有的高達數千元。但有的判決就非常低,每月200元,甚至是150元。還有一種情況是由于被判方經濟困難,在生活基本無法自理的情況下根本拿不出任何撫養費用。那么,法院的判決一般都是以什么為依據呢?
根據現行的民事審判原則,子女撫養費一般為父母月工資的20%—30%。具體規定如下: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