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一對男女相愛并偷食禁果;十年后,在男子即將與她人結婚時,該女子以女兒的名義將男子告上法庭,請求女兒的父親給付女兒撫養費。日前,經遼寧省鳳城市人民法院調解,被告李某與原告蔡某達成協議,由被告每月給付女兒撫養費300元。 1996年,住遼寧省鳳城市的蔡某與李某相識并相愛,由于感情的升華,倆人偷食了禁果。蔡某懷孕后,執意不肯墮胎,為此兩人經常發生爭吵,加之李某父母的極力反對,導致雙方分手。在分手時,蔡某告知李某說:“即使咱倆分手了,我也要把這孩子生下來,當你結婚的時候,我一定領著孩子向你索要撫養費。”李某聽完,認為蔡某這是一時的氣話,也沒有往心里去。 2007年春節剛過,李某從南方打工回來,準備結婚。蔡某得知情況后,便領著已經十歲的女兒來到當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某給付女兒撫養費。李某聽后感到很吃驚,沒想到蔡某還真的在這個時候將自己告上法院。 當見面時,李某看到孩子很可愛,確實有幾分象自己,原本請求做親子鑒定的他放棄了鑒定申請。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李某每月給付女兒撫養費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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