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我姐夫與姐姐感情不合,但我姐姐也不同意離婚,我姐夫從2012年就外出打工,一直沒回過家,也不向家里交一分錢,我姐姐一人撫養著兩個孩子,我姐姐收入很低,很難獨自支撐家庭負擔;我替我姐姐向我姐夫為兩個孩子要生活費,他也不同意給,并且說只要不離婚,他就不用付小孩的撫養費,告到法院也沒用;我想問一下,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能要求我姐夫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嗎?法院能支持嗎?
高律師:首先告訴你,你姐夫有義務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就算沒有離婚,仍然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你姐夫支付兩個孩子的撫養費;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前,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問題,過去一般發生在夫妻離婚時或者離婚后產生的,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于夫妻雙方財產屬于共同財產,能否要求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還存有一定爭議。但在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結束了這一爭議,其中第三條明確指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在不起訴離婚的情況下,可直接起訴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