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Χ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û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其中第7款,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經常遇到,但是對第7款的理解,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筆者根據法律規定,對第7款做以下理解。
一、判決不準離婚的,原告不能在六個月內重新提起離婚訴訟,除非有新情況、新理由。被告提起離婚訴訟的,則不受六個月的限制。這樣做的目的為了給雙方一個緩沖期,比較婚姻關系不同于其他民事關系,婚姻關系摻雜了太多的感情在里面。新情況和新理由類似于民事訴訟中的新證據,應該是判決不準離婚后發生的,并且足以證明夫妻之間感情已經破裂。
二、調解和好的,原告也不能在六個月內重新提起離婚訴訟。調解和好一般是指經法院調解原告撤訴。
撤訴是原告自立案到判決或裁定前的訴訟過程中,主動撤回訴訟請求、申請人民法院終止訴訟程序的活動,是原告對其處分訴訟請求的程序權利的活動。申請撤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人民法院才能批準:(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處于同原告相同地λ,也可申請撤訴,但他的撤訴并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訴訟的正常進行。(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愿。(3)撤訴必須合法。一是有權申請者;二是宣判之前提出;三是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行為,不能Υ反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不得有損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4)必須撤銷全部訴訟請求。(5)必須在法院宣判之前提出。(6)必須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按撤訴處理的,原告不能在六個月內重新提起離婚訴訟。
按撤訴處理的情形,一般是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δ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原告û有客觀理由,不交納訴訟費的,按撤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