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突然離家不歸,在外與人非法同居懷孕,傷心絕望的丈夫到法院起訴離婚,近日,廣西天等縣人民法院依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判準原告劉某與被告李某離婚。
經審查,2012年,劉某與李某經人介紹認識不到兩個月即結婚,2013年2月生育一男孩,此后,雙方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2013年4月,李某獨自在家帶孩子時突然不辭而別,也不與丈夫、家人聯系。
在外期間,李某與他人非法同居懷孕后,于2014年10月返回劉某家,雖然李某已經明確告知其在外期間與他人同居并懷孕的事實,劉某及家人仍不計前嫌,好言相勸李某改過自新,但李某不肯回頭,在計生部門發現李某違法懷孕第二胎,并依法對李某進行處罰后,李某以去尋找情人讓其對自己懷孕受處罰一事負責為由,又于2015年2月在肚中孩子未出生時忽然離家。
苦等不見妻子歸來的劉某對這段婚姻感到絕望,于是于2015年6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
法理評析: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女方懷孕期間或者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本案中,雖然劉某起訴要求離婚時李某仍在妊娠期內,但其起訴符合“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的情形,且李某作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婚姻法規定的關于“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的要求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與李某婚后感情基礎較差,李某在外出期間也沒有和丈夫及家人聯系,尤其是李某外出期間與他人非法同居導致懷孕,長期對丈夫、對家庭未盡到應盡的責任與義務,最終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