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糾紛的管轄法院
1、一般規定
(1)離婚糾紛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
(2)但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經常居住地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3)原告不知道被告的經常居住地,以被告住所地為管轄依據向本院提起訴訟的,應提供戶口簿、被告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據證明。
2、特殊規定
(1)對被監禁或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3)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5)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6)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轄。
(7)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轄。
(8)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法院起訴的,受訴法院有權管轄。
(9)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二、立案時應提供的起訴材料
1、起訴狀
提出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離婚起訴狀包括以下內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等信息。
(2)案由:離婚糾紛。
(3)訴訟請求:書寫原告要求達到的目的,包括:請求判決離婚,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的給付方式及數額,對方撫養時探望權的請求,財產的分割,原告生活困難時請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方式或數額,對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時請求損害賠償的數額等;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承擔(或由被告承擔)。
(4)事實和理由:主要內容包括:雙方何時相識、何時結婚,何時生育子女、子女姓名、年齡,結婚初期感情如何,為何原因要求離婚,是否是第一次起訴離婚,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配,共同債務如何承擔,對于原告的具體訴訟主張應有相應的理由論述。
(5)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6)寫明起訴狀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原告在具狀人處簽名捺印,并注明起訴時間。
2、當事人身份證明及委托手續
(1)提供原告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為律師的,應同時提交律所函,律師證原件、復印件。
(3)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原告不能到法院起訴的,應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委托手續的材料,該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為外文本的,應附中文譯本。
3、相關證據材料
(1)結婚證明。有結婚證的,應提交原件及兩份復印件;結婚證丟失或無法提交的,應提交結婚登記的民政機關出具的證明或結婚登記地的檔案機關出具的婚姻檔案證明。
(2)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離婚判決與否的重要標準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一般這類證據有相關單位的出具的原、被告分居滿兩年的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存在家庭暴力、賭博、吸毒等情況的證據、公安機關的出境記錄等。
(3)涉及子女撫養問題的,應提交子女的情況證明,如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戶口簿、獨生子女證等。
(4)涉及共同財產分割的,應提交財產清單。
(5)涉及共同住房分配的,應提交產權證明文件。
(6)涉及共同債務的,提供債權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并注明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7)軍人為原告起訴的,應提交部隊團級以上政治部出具的同意解除婚姻關系的證明。
(8)當事人曾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出具裁判文書的,應提交該文書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