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申請程序須知
行政離婚申請程序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①戶口證明;②居民身份證;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④離婚協議書;⑤結婚證。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訴訟離婚申請程序
只有一方要求離婚的在《婚姻法》第25條第1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根據這一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可用兩種方式解決:
(一)是調解
調解是指當事人所在單位、群眾團體、基層調解組織對一方要求離婚的糾紛進行調解。這些單位在調解時,應盡量促使夫妻感情和好。如果感情確已破裂實在沒有辦法和好的,不要強制調解和好。如果達成離婚協議,雙方當事人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書,否則,沒有法律效力。
(二)是起訴
調解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首先進行調解,這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然后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1)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又無和好的可能,且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將作出準予離婚的判決。
(2)不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后,認為夫妻雙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但調解無效的,可作出不予離婚的判決。
(3)發給離婚協議書。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又無和好可能,經調解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制作調解協議書發給雙方當事人。調解書與判決書有同等法律效力。
對人民法院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