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國家主權原則,外國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或離婚調解書,如其本國與我國未就判決為相互承認,該離婚判決或離婚調解書在我國即不生效力。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司法解釋,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申請承認的范圍。(1)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婚姻關系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做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2)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做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
2?申請承認的程序。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須附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
(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2)判決由何國法院做出,判結結果、時間;(3)受傳喚及應訴的情況;(4)申請理由及請求;(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人民法院接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的,應當在7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3?不予承認的情形。經審查,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
(1)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2)做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的;(3)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做出的;(4)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做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做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的;(5)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沒有上述情形的,裁定承認其法律效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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