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離婚后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該怎么辦?
男女雙方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后,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的義務,或者在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上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協議離婚后還能要求賠償嗎?
【基本案情】劉倩與王東于2007年1月結婚。由于劉倩與王東自由戀愛時間短,雙方缺乏很好的了解。婚后,王東經常因一些家庭瑣事或酗酒后對劉倩大打出手。2007年11月28日,王東喝酒后又對劉倩進行毆打,忍無可忍的劉倩離家出走。在朋友的勸說下,決定與王東離婚。
2008年2月3日,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2008年3月16日,劉倩以在婚姻存續期間,王東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使其身體遭受傷害與精神遭受巨大痛苦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東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王東接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后,感到很驚訝:既然已經協議離婚,何來精神損害賠?
【評析】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東與劉倩在婚姻存續期間,王東對劉倩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有醫院診斷證明,有派出所的出警與詢問筆錄,有居民委員會干部的證明,足以證明王東對劉倩實施了家庭暴力行為,導致婚姻解體,王東存在很大過錯。盡管雙方已經協議離婚,但在離婚協議中劉倩并沒有明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起訴的時候也沒有超過一年的除斥期,劉倩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事由而導致離婚的,有過錯方在離婚時對無過錯方所遭受的損失給予賠償的制度。
3、雙方協議離婚后,一方不愿按離婚協議約定,將自己名下房屋贈與子女或他人時,另一方請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協議約定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是否支持?
實踐中,經常出現協議離婚后,一方反悔拒絕交付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房屋的情形。對此,贈與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之規定,主張可以無條件撤銷贈與。贈與方的觀點是不對的。
其理由在于,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贈與的約定并不構成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之規定,構成贈與合同的前提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而不要求受贈人為此付出代價或承擔任何義務。具體到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而言,實務中很少出現受贈人在離婚協議上確認接受贈與的情形。也即,離婚協議中的所謂贈與并未在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達成一致,不構成贈與合同。既然不構成贈與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贈與人依據合同法加以撤銷的可能。那么從法律角度,贈與人在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表示應如何評價呢?
這是贈與人為換取另一方同意協議離婚而承諾履行的義務。該義務的特殊之處在于,贈與人的給付房屋義務不是向離婚協議相對方履行,而是按約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
這類離婚協議中雙方主要義務表現為,受贈人配合贈與人辦理協議離婚,受贈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對方已經按約定與贈與人協議解除婚姻關系的情形下,贈與人也應按約定履行給付房屋的義務。如果贈與人不履行該義務,則構成違約,離婚協議相對方有權請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義務。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理解為上述精神的體現。
4、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怎么辦?
如果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當事人可以持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向原辦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可以撤銷離婚登記嗎?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當事人認為符合離婚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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