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婚禮的舉辦,需要來自很多方面的支持,結婚吉日的選擇,舉辦婚禮地點的確定,兩個家庭的交流等。在女性看來,婚禮是一輩子的大事,在男性看來,婚禮是對自己愛著的另一半的承諾。龍女士在今年準備結婚,請柬都發出去了,原本訂好的酒店卻忽然打電話說,酒店要關門了,讓龍女士去選擇別的酒店吧。
龍女士今年30歲,在一家金融公司上班,和自己的愛人雷先生戀愛多年,通過兩個家庭的協商,確定于今年9月11日結婚,共邀請一百八十多親朋好友來參與他們的婚禮。最開始的時候,因為婚房在北濱一路,所以,酒店的選擇也就在這里附近。誰也沒想到會出現意外,喜糖和請柬都已經發出去了,在8月24日晚上,酒店的員工打電話告訴龍女士,因為酒店的股東出現了矛盾,酒店要關門了,讓龍女士再尋找新的酒店。龍女士通過確認,酒店確實已經關門了,可是自己的損失怎么辦?臨時更換場地,婚慶公司肯定要加錢,4000元的押金應該找誰要,喜帖都已經發出去了,還要一個一個打電話進行通知,不僅是尷尬的問題,與酒店是有合同的,龍女士準備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滬律網溫馨提示:對龍女士來說,這原本是一場期待已久、轟轟烈烈的婚禮,但是酒店在婚禮前夕為其制造的鬧劇卻遠非龍女士所能承受的。酒店給龍女士造成的損失不僅有經濟方面的,還有精神上的傷害。而且,酒店的做法是違約的行為,也是需要付出責任的,是要對龍女士進行賠償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在本案中,龍女士與酒店是簽訂過合同的,所以,酒店的違約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或者說,是應該賠償雙倍定金的。不過幸運的是龍女士及時找到了酒店,婚禮可以如期進行,我們也希望龍女士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