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瞞著妻子贈情人財產無效 鄭州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要求情人返還房產折價款及贈款共11萬余元
一公司老總與情人立下協議,兩人共同購買的房產全歸情人所有,另給情人10萬元補償費。公司老總的妻子得知后,將丈夫及其情人告上法庭。昨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判令情人返還公司老總妻子房產折價款及贈款共11萬余元。
公司老總宋先生自1999年11月開始與未婚女子白小姐非法同居。2002年10月,宋先生與白小姐以16萬元的價格共同購房一套。
2004年9月30日,宋先生與白小姐簽訂協議一份,協議約定:宋先生愿將兩人共有的價值18.5萬元的房產中屬于自己的一半送給白小姐,同時宋先生在2005年12月底之前,再拿10萬元作為對白小姐的補償。
2004年11月15日,白小姐將房子以12萬元的價格轉讓。2005年1月23日,宋先生向白小姐的銀行賬戶轉入2萬元補償款。
2007年1月份,宋先生的妻子高女士發現這一情況后,當即把丈夫和白小姐告上法庭,認為丈夫在沒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將他們夫妻的共有財產贈與他人。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訴爭的住房系兩被告共同購置,其所有權應由兩被告共有。而被告宋先生所享有的一半房產及付給被告白小姐的現金2萬元,是在其與原告高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應屬于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宋先生擅自將夫妻共有財產送給白小姐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所有權,應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據此判令被告白小姐、宋先生于2004年9月30日簽訂的協議無效;判令白小姐返還原告高女士現金112500元。
一審宣判后,白小姐不服,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昨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白小姐的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