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那么,如何認定感情破裂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6、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7、婚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8、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精神病而與之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