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離婚案件,缺席判決的占多數,公告離婚案件缺席判決的結果一般有兩種
一是判決準予離婚。
這其中又分兩種情形,一種是只要有確切證據證明被告確實下落不明,一般判決準予離婚。理由是,既然被告下落不明,那么下落不明方不承擔家庭義務,足以構成違法《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應準予離婚。第二種情形是必須有確切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才能判決準予離婚。即在下落不明的同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具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準予離婚的情形,而下落不明并不必然構成夫妻感情破裂。
二是判決不準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的,如果下落不明時間不滿兩年,一般判決不準離婚。上述兩種情形在公告離婚中占多數,還有的情形是原告主動撤訴或者以沒有明確被告為由駁回起訴。在公告離婚缺席判決中,一般都是對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做出判決,而對子女撫養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做處理,告知當事人可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