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有些離婚案件法院判決不予離婚,這都是法院在根據當事人雙方的陳述、舉證、以及各種法律規定來做出的判決。其中也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安定、和諧。在天臺縣,一個女子竟有個三個男子爭著想要,最終法院判決這名女子不準與現任丈夫離婚。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例:
馬某出生于1969年。今年7月份,她向天臺法院平街法庭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石某離婚。馬在訴狀中聲稱,“以前他沒打過我,上個月有一次爭吵,他說要離婚,還用腳踹了我,那是婚后他第一次打我。后來每次爭吵他都要動手,甚至在大街上也會動手打我!昨天吵架他又說要離婚,爭執的時候把我推到墻邊,頭撞出血了。” 于是在吵架后的第二天,馬來到法庭把石告了。
8月底,平街法庭開庭審理了此案,和馬一起到法庭的是一名叫林某的男子,年約40多歲,個子不高。法官先對他們進行了調解。
針對馬某的離婚指控,石某放大了嗓門,非常憤怒地說,要不是馬和林某勾搭成奸被他發現,他怎么會毆打自己的女人。而且夫妻倆均是二婚,理當珍惜現在的生活。矛頭直指林某。說著說著,石沖動起來,要上去打林,法官及時制止了石的行為。這時,馬打了個電話。不一會,又一個40多歲的男子來到法庭,長得人高馬大。原來害怕被毆打,馬叫來了她的第一任丈夫許某為其撐腰,她曾經為他生下了一個兒子。現任丈夫看看對方又來了人,心里有點害怕,于是提出愿意離婚,但要求馬某給予補償。
于是,雙方開始談判,最終談妥以一萬元“成交”。但在誰掏錢這個問題,林某和許某發生了分歧。許提出哪個人掏錢,馬某以后跟哪個,但林和許兩人都愿意掏錢。但這時馬某表示,這錢不能由兩人掏,如果兩人掏了,那她豈不是花錢買自由,這錢不能掏。于是三個男子和一個女子又陷入討論當中,但沒有結果。
9月18日,天臺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馬某和石某不準離婚。
從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馬某與現任丈夫石某沒有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法院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有一些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情況。那么,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情形:
1、判決不準離婚的根本依據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這是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最根本的理由。在認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過程中,法官會考慮婚姻基礎、婚后感情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因素。
2、起訴離婚理由不充分
這是現實中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時遇到最多的一種情形。很多當事人甚至律師在書寫起訴狀時為了簡潔,三言兩語,籠統的一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無法共同生活”,沒有或者無法提供證據,也沒有說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現狀。
3、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亦無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破裂
與第二種情形相比,這種情形下,當事人起訴時以及庭審中所作的工作是完備的,但是,沒有法定離婚理由,又沒有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4、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堅決要求離婚
出現這種情形,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態度的轉變造出的后果。因為,很多當事人在開庭的時候變得猶豫不決,這種由于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據。
5、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
這是對軍婚的特殊保護措施。只要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軍人配偶很難離婚;除非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現實中,軍人配偶單獨提出離婚,幾乎不可能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
6、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除非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這里的例外規定很模糊,現實中,很少有立案庭的法官會考慮。
7、大多數初次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司法實踐中,原告一方初次提出離婚,多數情形下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除非具備法定離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些時候,雖然當事人提供了相關證據,法官為了省事,依然判決不準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