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理農村離婚案件過程中還會遇到許許多多的問題,筆者就不一一列舉了,針對以上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建立合理完善的離婚兒童保護制度,并具體提出幾點不成熟的建議:
1、完善離婚子女撫養費支付標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但這只是撫養子女所需的基本費用,標準過低。而大部分撫養義務人沒有穩定的工資收入,以“月總收入”作為支付撫養費的基本標準,難以計算,而以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計算,其撫養費太低。
在具體計算收入數額上,可以兼顧“身份計算方法”和“收入計算法”,包括:對有穩定收入的撫養義務人(如國家工作人員),因其收入相對穩定,應該按月收入百分比支付,而且應該由其工作單位或相關銀行按月代扣,這樣一來大大提高了履行效率,法院只是負責監督,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負擔;對收入不穩定或者難以確定其收入的撫養義務人(如個體經營者),往往在訴訟時難以舉證證明其收入數額,宜調解解決,若調解不成,則依撫養義務方年總收入為參考,按照相關規定之比例做出判決,但最高數額以不高于當地上年平均生活水平的1倍為宜;對收入較低的撫養義務人,若其查實其收入總確實困難,則宜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比例確定基本的支付數額,參考當地生的生活水平,最終設定支付數額。
支付方式一般不宜按月支付,應該按年度或者季度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減少被撫養人的風險,對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按月支付。而且,子女在必要時刻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撫養費。
2、完善戶籍制度,保護離異兒童的權益
按照我國戶籍管理規定:如果小孩未滿18歲,可由父母代為辦理離婚后孩子戶口遷移,可是往往一方因離婚而拒絕配合辦理孩子的戶口遷移。這種情況可以通過立法解決。出臺相關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離異的,享有撫養權力的一方,可以憑借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單獨通過公安機關辦理小孩的戶口遷移。而不需要戶口本和雙方到場,簡化戶口遷移手續;離婚但是沒有辦理戶籍登記的,應允許其持借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辦理戶籍登記;對于懷有身孕還沒來得急辦理準生證就離婚的,計生部門也應當允許懷孕的婦女辦理準生證,不以違法生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