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部隊的一位副連長叫樓某某,他探家時聽說自己的妻子和所在單位的一位姓關的男同事關系不太正常。那個男的經常到他家里來,樓某某還在抽屜里看到了妻子與那個關姓男人很親密的合影照片。樓某某對此很氣憤,就質問妻子,妻子最終承認了她與那個男人經常生活在一起的事實。我想請問樓某某是否可以追究關某破壞軍婚的刑事責任。
律師解答:
第一,如果樓某某有證據證明關某有破壞軍婚的犯罪嫌疑,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199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項規定,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這里的 “輕微刑事案件”就包括破壞軍婚案。
第二,如果樓某某對關某破壞軍婚犯罪嫌疑沒有掌握到“有證據證明”的程度,則可以向犯罪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對于控告材料,應當按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則應當立案。
第三,至于關某破壞軍婚犯罪行為的類型,還要按照掌握的證據確定。破壞軍婚犯罪行為的類型,除了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的重婚型和同居型外,還有198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壞軍人婚姻罪的四個案例》按語中所確定的長期通奸型。就你所陳述的本案情況來看,至少有以下證據證明關某實施了破壞軍婚的犯罪嫌疑行為:鄰居關于關某經常出入樓某某家的證言;妻子與關某多張親密的照片;妻子關于與關某經常一起生活的證言等。但要達到證據充分的程度,還需要以下證據:關某對連長的妻子是現役軍人的配偶是否具有“明知”的主觀認識;關某與連長妻子生活在一起的具體情節;關某破壞軍婚的犯罪行為對樓某某婚姻的危害程度等。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
軍婚,是與現役軍人形成婚姻關系的婚姻。軍婚,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破壞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系,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
現役軍人,是指有軍籍的,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官兵。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系中的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行為人違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規定;
2、行為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婚姻,因此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可構成本罪主體,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也可構成本罪主體;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不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不知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本罪。
破壞軍婚罪,刑法規定:
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妻子的,按強奸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