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是在通常情況下,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提出的離婚,必須要得到軍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決準予離婚,二是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不必得到軍人的同意,經調解無效的,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主要是指軍人無重大的過錯前提下,沒有軍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決解除婚姻,保證軍人在離婚訴訟中處理被告的勝訴權。這也是為了保證我們國防的安全,對軍人的一項特殊規定,關于分居的時間是二年。
對于起訴離婚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重婚或者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惡習屢教不改的。起訴離婚必須具備上訴幾個條件,否則,即使起訴到法院也將不會支持訴訟請求的。
軍人離婚程序之一:起訴
1、起訴的條件。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2、起訴方式和起訴內容。起訴方式包括書面和口頭起訴兩種,書面起訴的,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口頭起訴的,由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訴訟費用。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對于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受理費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案件審理終結時,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負擔。
軍人離婚程序之二: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軍人離婚案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軍人離婚程序之三:審理
審理軍人離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軍人離婚案件大部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但有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可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除此之外,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在程序適用上與其他民事案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