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對現役軍人起訴離婚規定
我國婚姻法對現役軍人的婚姻給予特殊保護主要是體現在對現役軍人配偶的離婚請求權的限制上,至于現役軍人一方向非軍人配偶起訴離婚,或雙方都是現役軍人,其中一方提起的離婚訴訟,則不適用軍婚特別保護的規定。
現役軍人一方向非軍人配偶提出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1980年發布的《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并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雙方均是現役軍人而一方要求離婚,應當按照一般的離婚糾紛來處理,此類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