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頒布了 《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離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確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謹慎, 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 要 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除此以外,軍人離婚的審查、登記等程序與一般離婚相同,均適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包括軍人離婚在內的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這里的“兩 審”, 是指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其中第一審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大部分軍人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有著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別規定。
下面是關于軍人離婚應當注意的手續以及程序介紹:
十一、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十二、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復婚的,須持離婚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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