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雙方應當共同到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注銷前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一、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雙方的結婚證;
2、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3、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協議書應當使用A4型60克以上規格的紙張書寫或打印,并由雙方當事人在登記現場共同簽字、按手印。
4、現役軍人出具軍官證、警官證或士官證件;非現役軍人出具身份證和戶口簿。
當事人無法提交戶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屬于集體戶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戶籍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
當事人雙方的結婚證遺失的,應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交結婚登記檔案材料或者結婚登記記錄證明。
二、當事人應提交2寸的單人近期免冠照片各2張,交納離婚證工本費。
三、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非雙方自愿的;
2、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
3、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
4、男方或女方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5、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或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的;
6、缺男方或女方身份證件、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或者證件不在有效期內的。
7、身份證和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不一致的。